按照《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实施办法》2023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申报及审核。
二、申报内容
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补贴、创新创业活动补贴、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补贴、科技教育基地奖励、科技副校长工作补贴、科学技术奖获奖对象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补贴
单个活动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补贴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创新创业活动补贴
单个活动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三)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补贴
对参加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会议注册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单位同一活动最高补贴5万元。
(四)科技教育基地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广东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东莞市创客培育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以上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五)科技副校长工作补贴
对聘请科技副校长的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
(六)科学技术奖奖励
(1)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给予5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4)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00万元奖励;
(6)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7)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8)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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