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6-04-15 10:58
来源:

各推荐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定于2016年4月启动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荐单位的要求

(一) 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人选)。

(二) 推荐单位对所推荐的项目(人选)进行公示、形式审查、汇总和报送。应于推荐前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责成项目各完成单位和各完成人的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进行公示(附件1),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选)方可推荐。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附件2)的项目将不予以受理。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人选)不应推荐。

(三) 被推荐项目(人选)受理后,如果发生异议,推荐单位负有做好调查处理的责任。

二、对推荐项目(人选)的要求

推荐项目(人选)应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自然科学类项目:推荐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成果,要求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成果仅限在国内立项,其中代表性论文、论著的公开发表时间应为2年以上(即2014年5月31日前发表)。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论著的作者。

(二) 技术发明类项目:推荐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要求提交已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且成果的整体应用推广时间在2年以上(即2014年5月31日前已应用)。前3位完成人都必须是本项目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少于3人时除外)。

(三)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推荐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的成果,要求提交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或授权的知识产权,成果的整体应用推广时间在2年以上(即2014年5月31日前已应用)。对涉及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三废”排放、动物实验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即2014年5月31日前已获得审批。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要提交2014年5月31日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 突出贡献奖人选:推荐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推荐的候选人工作单位应是广东省内所属机构。

(五) 推荐项目所用成果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若所用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即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论文专著的作者)未被列为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项目第一完成人必须征求其同意且签署《承诺函》。若代表性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专著的主编和副主编未列为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由其本人出具《知情同意报奖证明》。

(六) 推荐项目必须已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且在推荐书中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七) 本年度每人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含突出贡献奖)的完成人参加省科技奖励评审。

(八)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当提供验收或结题报告。

三、推荐书填报要求

(一) 电子版填写。

请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按照《201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手册》(附件3)的要求填写和审核。推荐书填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点、发明点或者创新点内容。请按规定字数、页数填写,以免政务平台无法显示,影响评审。

(二) 书面材料制作。

书面材料包括推荐书主件和附件。主件正式版须待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后方可打印。附件应清晰,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其中《推广应用证明》、《知情同意报奖证明》必须提供原件,且《推广应用证明》须有应用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主件和附件合并用线装订,不得采用胶装,首页无须另加封面。

(三) 书面材料报送。

书面材料由推荐单位统一报送,包括《推荐项目汇总表》1份(在政务平台打印生成)、书面推荐书1套。

四、推荐时间安排

政务平台开放时间:2016年4月25日~2016年5月31日23:59。
书面推荐书报送截止时间:2016年6月12日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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