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3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商务规字〔2020〕3号)文件精神,拟启动2022年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部分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及时间
工业企业总部企业人才奖(总部经济10条2.0):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7月5日17:00前。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工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三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二)申报并符合《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2可享受企业人才奖励。
(三)申报奖励的企业人才应当是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本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奖励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号)中的第六条“企业人才奖”不可重复享受。
三、资助标准
(一)奖励金额是指当年申请企业对企业人才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5%,且不超过个人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00%。
(二)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人才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三)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若超过,则每位企业人才奖励金计算公式为:每位企业人才初步核算的奖励金额(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且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100%)×(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该企业本次申请的人才初步核算的奖励金额合计3数))。
(四)每位企业人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五)资金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审核后的奖励金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负责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后,发放给核定的奖励对象,扣税比例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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