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的有关精神和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区创新环境,培育 一批领军和“瞪羚”企业,为全区科技创新及经济增长提供有 力支撑,根据《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2022)》(中府办〔2018〕26号)、《中山市健康医药产 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7号)、《中 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军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在经济规 模方面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瞪羚”企业是指经我区认定成长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军及“瞪羚”企业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做大 做强、提升创新能力、拓展新兴国际市场、提升科技金融水 平、增强知识产权运用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区属总公司推荐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五条 区经科局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 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区管委会批准。本办法产生的专家评审等费用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领军及“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第六条 领军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国家级研发平台;
2.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3. 中国驰名商标;
4.参与一项以上国际标准制定或主导一项以上国家标准制定。
5. 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三)上年度合并下属子公司主营收入50亿元以上(子公司需在中山注册且为绝对控股的下属机构)。
第七条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二)实行独立核算,经营3年或以上,且近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千万元(含2000万元)至10亿元内,且近三年第一年总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国家1类新药、国家一 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发明专利、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件,且知识产权须于申报前一年取得;
(六)近三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3%。
(七)企业复合增长率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2000 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40%;
2. 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30%;
3.5 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近二年复合增长率须大于20%。
第八条 经认定的“瞪羚”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不重复认定。
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当年新认定的领军和“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领军和“瞪羚”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领军企业,上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 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的, 分别奖励300万元、500万元、750万元、1000万元、1250万元、1500万元。
(二)对于“瞪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及近二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给予以下奖励:
1.2000 万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 40%的,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40(含)- 100%的,奖励20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00(含)- 150%的,奖励3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150%的,奖励40万元。
2.1 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30%的, 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30(含)-100%的,奖励30万元;复 合增长率为100(含)-200%的,奖励5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200%的,奖励80万元。
3.5 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复合增长率小于20%的, 不予奖励;复合增长率为20(含)-50%的,奖励30万元;复合增长率为50(含)-100%的,奖励50万元;复合增长率大于100%的,奖励8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十一条 区经科局每年8月前发布认定领军和“瞪羚”企业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中 山火炬开发区领军企业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山火 炬开发区“瞪羚”企业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经区属总公司初审,由区属总公司提交《中山火炬 开发区领军企业推荐信息表》和《中山火炬开发区“瞪羚”企业推荐信息表》(见附件2、5)。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 一 )营业执照;
(二)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四)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区经科局委托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区 属总公司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形成领军和“瞪羚”企业拟认定名单报送给区管委会初审。
第十五条 经区管委会初审后的年度领军和“瞪羚”企业认定名单在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则报送区管委会最终审定,下达认定通知并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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