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荔科工信规〔2023〕3号)精神,现组织开展荔湾区2023年度第一批科技创新园区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受理纸质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8月31日下午17:00。
二、认定条件
(一)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所(注册地)设在荔湾行政区域内,拥有较为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企业服务体系,园区无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园区运营方向以科创、文创、生产性服务业、都市工业为主。
2.园区场地集中,园区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科创、文创、生产性服务业、都市工业类的企业使用面积不低于园区总面积的50%,或科创、文创、生产性服务业、都市工业类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园区企业总数量的50%。
科创类企业是指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相关的企业。
文创类企业是指以文化创意为核心,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企业。
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主要有现代物流工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现代金融业等。
都市工业是指主要以工业园区、商业楼宇为载体,与传统工业相联系的研究开发、轻加工、环保低耗的新型工业。
3.注册在园区内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家。
科技型企业包括以下:
(1)承担科技部、省科技厅及市、区科技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3)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
(4)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5)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高精尖企业。
(6)荔湾区中小企业“育苗行动”培育名单内企业。
(7)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
知识产权是指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
(二)园区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荔湾区科技创新园区:
1.广州市级以上(含)软件名园、广州市级以上(含)软件特色园。
2.广州市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园区。
3.广州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
4.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5.“科创中国”创新枢纽城市建设广州市试点园区。
6.荔湾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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