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最高补贴300万元

2016-06-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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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采取事后补贴,申报项目为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项目,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且保证正常连续使用至少5年。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并按要求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充电设施项目补贴范围包括充电设施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包含土地费用。
  (二)补贴标准。充电设施项目的投资额以市工信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投资额为准,由市财政给予30%的财政补贴。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装设形式分类设置补贴上限:
  1.公交、出租、物流等专属充换电站补贴上限300万元/站
  2.公共充电站补贴上限90万元/站
  3.分散直流充电桩补贴上限12万元/桩
  4.分散交流充电桩补贴上限0.6万元/桩
三、申报资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充电设施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承诺书;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五)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本年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拟分两批下达,请分别于6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已完工项目统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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