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二批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充通知

2016-05-1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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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 申报单位原则上须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或机构;注册地和主要办公、科研场所在广东。
(二) 与当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能够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 机构体制机制新颖。具有有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四) 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机构研发人员中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5%以上。
(五) 研发经费。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或注册资金达200万元以上。
(六) 研发基础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其中,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
(七) 研发能力。具有主持或参与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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