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黄埔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埔农规字〔2023〕2号)有关规定,开展2023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装备与服务、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五)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农业装备与服务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业、农业科技服务业和其它涉农产业8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竞争力和带动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黄埔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二)经认定公布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区级奖励。首次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且实际经营地在黄埔区域内的可以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再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奖励从其它规定。
三、申报时间
各街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0月18日前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并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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