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10人。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应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附件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由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专审报告、税审报告等);
(三)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工法、标准、新药证书等;
(四)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六)研发机构成立文件;有市/区工程中心的提供认定文件作为评审附加分证明材料。
(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社保或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八)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科研院所需提供与省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 3 项证明材料;
(九)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十)新经济企业需提供股权投融资或者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大于 500 万的证明材料;体现企业技术先进性的证明材料(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创新团队等)。
(十一)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的,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一)网上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或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员开设用户账号的权限。项目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申报方式。采用在线申报、无纸化方式,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项目负责人注册后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分类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后,经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审核提交至主管部门,完成系统申报。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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