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当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同时填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部分:研发项目情况。包括研发项目名称、研发项目编号、研发项目类型、研发项目开始时间、研发项目结束时间、研发项目内容简介等信息。
第三部分:研发费用情况。包括研发费用项目、研发费用金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等信息。
第四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计情况。包括研发费用总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信息。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明细表》的要求,准确、完整、合理地填写各项信息。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研发项目编号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即“年份+行业代码+企业代码+项目序号”,例如“2023-01-001-01”表示2023年第一个行业(农、林、牧、渔业)的第一个企业的第一个研发项目。
2. 研发项目类型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填写,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或“其他”。
3. 研发项目内容简介应简要说明研发项目的目标、内容、方法、成果等,不超过500字。
4. 研发费用项目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填写,即“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填写,即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100%,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200%。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为75%。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即研发费用金额乘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备查资料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当自行建立研发费用核算制度,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企业应留存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计划、研发合同、研发报告、研发成果等资料,以证明研发项目的存在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 企业应留存研发人员的工作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外聘人员的劳务合同、发票等资料,以证明研发人员的身份、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支出。
3. 企业应留存研发材料、燃料、动力、模具、工艺装备、样品、样机、试制产品等的购置凭证、入库单、出库单、领用单、消耗单、报废单等资料,以证明研发直接投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4. 企业应留存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入库单、领用单、折旧计算表、运行维护费用发票、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发票等资料,以证明研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5. 企业应留存研发无形资产的购置凭证、入库单、领用单、摊销计算表、使用合同、使用费用发票等资料,以证明研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6. 企业应留存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的合同、发票、报告等资料,以证明这些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7. 企业应留存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合同、发票、报告等资料,以证明这些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同时,应注意这些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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