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范围
根据《财政部u2002国家税务总局u2002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创新性、创造性、突破性;
(三)具有明确的目标、内容、周期和预期效果;
(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具有可评价性和可考核性。
具体来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基础研究:指为了探索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而进行的理论或实验研究活动;
(二)应用研究:指为了满足确定或预期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原始性或创新性的系统化研究活动;
(三)试验开发:指为了获取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系统化或临床试验等活动。
二、费用范围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六项: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人工报酬;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所使用或消耗的材料、设备租赁等费用;
(三)折旧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所使用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形成的价值减少额;
(四)无形资产摊销: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所使用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形成的价值减少额;
(五)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密切相关且必不可少的水电气暖等能源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等;
(六)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或境外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三、比例标准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比例标准如下:
(一)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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