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二)适用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不包括常规性升级、直接应用、技术支持、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效率调查、管理研究、工业(服务)流程环节、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活动。
(三)适用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管理
(一)申报时间: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申报材料: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应保留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申报方式:企业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系统”)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在汇算清缴系统中填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清单》电子文档。企业应按照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如实填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开始时间、项目结束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研发人员、项目研发内容、项目研发费用等信息,不得重复申报或虚假申报。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监督检查
(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信息,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研发能力、研发投入、研发成果等情况,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将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或研发费用,不予认定或扣减。税务机关将对违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企业,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等相关信息,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评估、验收等工作,为税务机关提供研发项目的科技性、创新性、先进性等方面的专业意见。科技部门将对违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企业,依法取消其享受的科技优惠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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