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类型

2022-12-21 09:01

一、对研发行为的正确理解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下面这些活动虽然也与研发相关,但并非直接、密切相关,它们能被界定为是税务认可的研发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

这些活动包括: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此外,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研发支出不适用加计扣除。这些行业包括: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税总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这无疑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行为的鼓励与支持。加计扣除的具体依据有两条: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按账面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75%,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另外,对于生产制造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行为,税务有更加优惠的加计扣除政策。生产制造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已提高至10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以下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非境外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类型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类型

(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具体包括: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名目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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