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13号公告),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根据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该政策相比原来的75%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增加了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和动力。
二、申报程序
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 制造业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审计要求
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审计要求如下:
- 制造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研发管理制度,明确研发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等流程,建立研发项目台账,记录研发项目的名称、内容、目标、周期、人员、费用等信息。
- 制造业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合理核算和分摊研发费用,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区分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和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区分自行开展的研发费用和委托境外开展的研发费用,区分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和不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 制造业企业应当保留完整的研发活动和费用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合同、协议、进度报告、验收报告、成果证明文件、专利证书、论文发表证明、会议纪要、工作日志、考勤记录、工资单、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发票或凭证等。
- 制造业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出现虚假申报或不符合条件申报的情况,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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