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属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
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操作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核算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并将其归集到辅助账中。辅助账应当包括研发项目名称、研发活动内容、研发费用项目、研发费用金额等内容,并按照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归集。
二是申报要求。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份的申报期,就可以提前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全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进行汇总申报,并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明细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备案要求。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备案,并打印备案回执单。
四是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与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有关的合同、凭证、账册、报告等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进行核查。如果有异议或争议,可以向税务机关或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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