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研发支出”辅助账是指企业按照每个自主、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设置的辅助账,记录该项目每个月实际支出的各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按年度汇总。辅助账可以参考97号公告发布的样式,也可以自行设计,但要包括相关数据项,并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后续管理和审核
根据97号公告,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后续管理和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核查,核实其是否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
2.税务机关在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技术评估;
3.税务机关对核实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4.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其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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