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

2023-07-12 15:58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如何准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备查资料:

  1. 备查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能够反映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及其相关支出情况;

  2. 备查资料应按项目分类归档,并与会计账册相符;

  3. 备查资料应在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时已经形成,并在申报年度内保留至少5年。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应按以下方式使用备查资料:

  1. 企业应在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

  2.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备查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

  3. 企业应在发现备查资料有误或不完整时,及时更正或补充,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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