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的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不属于上述六个行业,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普通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这项优惠。
二、适用活动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定义,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具体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三个阶段。其中:
1. 基础研究是指为了探索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而进行的理论或实验性研究。
2. 应用研究是指为了解决特定问题或满足特定需求而进行的原始性或创新性研究。
3. 试验开发是指为了获得新产品(服务)、新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服务)、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与科技相关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也明确排除了以下几类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因此,企业在判断自身是否开展了研发活动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
管理办法》、《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与报告指南》等,进行合理划分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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