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管理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相关待遇,人才或用人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审核部门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在佛山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博士后);
(三)与佛山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四)不按劳动或聘用合同履约;
(五)到达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延退手续人才除外);
(六)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中断6个月及以上;
(七)在市外有参加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八)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
(九)经用人单位评估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十一)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二、注意事项
(一)领军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取消原商品房交易或转让(含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原购入商品房的,须按年度未服务月份退回已领取的税后购房补贴;与佛山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须按年度未服务月份退回已领取的税后安家补贴、购房补贴。须退回的补贴金额=最后一次领取的人才补贴×(1-人才年度服务月数/12)。
其他人才在佛山服务不满3年(不含在佛山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的,须按比例退回已领取的税后购房补贴、生活补贴。须退回的补贴金额=人才领取的补贴总额×(1-人才实际服务月数/36)。
(二)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间,因调离佛山市等原因不满足资格复核条件的,当年扶持资金不予发放。每年8月份,经审核部门核查,租房补贴申请人当前所在用人单位不属于制造业领域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当年扶持资金不予发放。
(三)用人单位对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
(四)用人单位每年向政府审核部门报送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存在续领资格复核情形的,在资格复核时一并报送。
(五)对于擅自截留、挪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工作经费的用人单位,审核部门停止后续工作经费拨付。用人单位须退回已领取的工作经费。
(六)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条件的,除依法追回违规所得外,用人单位2年、个人5年内不得申请佛山市所有的人才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审核部门可对人才及所在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可要求人才及所在单位补充提供人才工资流水、出入境记录、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单位纳税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违反诚信承诺行为的,由审核部门取消人才和所在单位的申请资格,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人才和所在单位须全额退回。
(八)人才或所在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月内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逾期或拒不退回的,由审核部门依法追缴并停止受理用人单位关于佛山市人才扶持项目的申请。
(九)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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