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倾斜
(一)财政资金支持:
广东省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项目予以支持。
对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二)金融服务倾斜:
支持银行探索设立“专精特新贷”等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形成多层次、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模式。
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三)技术创新支持:
支持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的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对项目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分档予以支持。
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采用设备奖励方式,剩余资金额度用于贷款贴息。
二、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三、注意事项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为准。
(二)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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