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申报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或者B级。
(四)产业领域符合区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五)满足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的基本条件,即企业规模和成长速度指标。具体如下:
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三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截止年正增长;
2. 企业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含截止年),截止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正增长(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
3.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10年,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截止年营业收入正增长。
瞪羚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基期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且截止年正增长;
2. 企业截止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50%以上;
3.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且A轮(含)前累计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投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政策补贴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认定的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补贴:
1. 本办法施行后,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20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扶持。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扶持。对认定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所在阶段(类型)前20名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额外扶持5万元。
2. 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认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额外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50万元。
3. 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按所获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2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100万元。
4. 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进驻独角兽总部大厦的,对其认定当年办公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5. 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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