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

2016-06-29 11:04
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规范《2016年度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专题十二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资助(专题编号:20160301)和专题十四协同创新业务拓展(专题编号:20160303)中事后补助项目的已投入经费凭证要求,经研究,现对上述两个专题的申报附件材料中“已投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的内容要求变更如下:
    1、“专题十二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资助”企业型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资助提供:
    (1)现有平台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用支出台账及凭证;   
    (2)协同创新科研活动费用支出台账及凭证;
    (3)不低于拟资助经费3倍以上的协同创新科研支出专项审计报告(获得拟立项资格后补充提交);
    (4)专项审计报告承诺函。
    2、“专题十四协同创新业务拓展”事后补助提供:
    (1)项目已投入经费支出台账及凭证(其中,2014年1月1日-2016年5月1日期间的已投入经费明细及凭证单列);
    (2)不低于拟资助经费3倍以上的协同创新科研支出专项审计报告(获得拟立项资格后补充提交);
    (3)专项审计报告承诺函。
原申报指南中相关专题其他内容事项不变。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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