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韶关市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根据《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韶科[2021]68 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请使用2023年度数据。
二、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运营机构需为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以上,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省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与银行或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机构签订投融资服务协议,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降低投融资成本。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营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团队)不低于10家。在孵企业(团队)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六)孵化器需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均针对在孵企业在租金减免、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三、韶关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运营机构需为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以上,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
(三)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60%。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五)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能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六)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要求每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七)运营单位应与银行或投资基金等金融服务机构及技术咨询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为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服务。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九)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四、扶持政策
(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器运营机构、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自建或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重点支持大学科技园、大型企业依托自身资源建设、运营孵化器,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倾斜金融资源。
(二)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应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四)支持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类主体,利用闲置物业、“三旧”改造项目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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