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初,市民唐先生在临桂区一家鞋店定制了1双男式皮鞋,价格为480元。皮鞋制成后,唐先生认为其样式、质量均不符合要求,以鞋店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向临桂区工商部门投诉。据了解,该鞋店对这款皮鞋进行宣传时,采用了“中国唯一专业品牌”及“内增高鞋发明专利”的广告。但工商执法人员查实,该店并没有获得其所称的发明专利,曾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也已过期失效。最后,工商部门认定,该鞋店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唐先生作出了错误的决定,构成欺诈,责其“退一赔三”,退款加赔偿给唐先生近2000元。
今年5月初,临桂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药店销售的医疗器械打出“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的广告。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该广告内容其实是商家毫无根据编造的,意在吸引消费者眼球。工商部门由此认定,该店发布未取得专利权的产品谎称专利产品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当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
荣成石岛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网 站宣传上展示了“ZL981247350海上加油设备、ZL032053754立式加油站”专利证书,涉嫌假冒专利。经威海知识产权局查实,ZL981247350号专利因未缴年费过期、ZL032053754号实用新型因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专利权。该公司网 站展示证书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被罚五万元。
用过期的专利,或者因各种原因失效的专利进行宣传同样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对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
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不管是在申请的过程中还是已拿到专利证的专利,没有真实有效的专利权,在实际商业经营中以专利号或者“获得国家专利”的字样进行宣传,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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