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江门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对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设施种植业
新建或改造设施大棚、集约化育苗(育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智能节水节肥设施、数字化技术装备,以及设施大棚内的其他辅助生产设施。
2.设施畜牧业
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固定投资,重点用于购置饲养、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及配套环保处理等环节中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
3.设施渔业
改善渔业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养殖业类设施生产建设(含种苗生产、饲料加工、养殖、水产品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等所需设施)和沿海渔港基础设施建设。
4.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物流和烘干设施
支持建设提升产地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包括产地预冷、清洗加工、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物流配送等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烘干设施(包括:粮食烘干机和配套的清洗机、皮带运输机、提升机、除尘系统以及烘干厂房等)。
二、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的各类企业。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一)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并采取“双限”控制。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内实际付息时间。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从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贷款到期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从1月1日(或1月1日后的贷款起始日)起到贴息期截止即2024年6月30日的实际付息时间计算。
四、申报时间
(一)贴息期限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申报主体于2024年2月20日前完成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申报。
(二)贴息期限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申报主体于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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