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工作,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珠商〔2023〕222号),现印发《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18:00。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商协会及有关单位;
(二)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
对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开展实质性经营, 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以下5个方面的支持: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指境内主体开展对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2.投保对外投资项目保险费用。对企业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资助,对已获得省级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安保费用。对企业为保障境外项目和人员安全雇佣或聘请具有资质的安保公司或机构提供安保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安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贷款利息。对境内主体直接或为境外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而间接从境内外银行取得,用于对外投资项目,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按实际发生利息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一境外项目获得贷款贴息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年。
5.支持境外投资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含)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营业额1000万(含)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营业额3000万(含)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营业额5000万(含)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营业额1亿(含)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80万元支持;营业额2亿(含)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1个项目的支持。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对我市企业或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按完成项目营业额给予直接支持。
支持标准:项目营业额50万(含)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100万(含)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500万(含)美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对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且年末在外劳务人员50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输出的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1.为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合作,对我市商(协)会、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为珠港澳企业提供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的港澳及珠海市企业(机构)不少于50家(其中珠海企业不少于30家)的经贸合作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1)对场地租金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80万元;
(2)对平台举办的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支持。一是对活动场地租金、仪器设备租赁、车辆租赁、主讲嘉宾交通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二是给予组织费支持,对在港澳地区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6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定额支持;对在境内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8万元定额支持。
以上两项支持每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我市商(协)会、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的,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平台给予支持。对平台开展的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活动及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或活动最高30万元。
(五)“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
为促进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我市商(协)会、企业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对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支持。
1.对当年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给予20万元的定额支持;
2.对平台举办的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支持。一是对活动场地租金、仪器设备租赁、车辆租赁、主讲嘉宾交通及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50万元。二是对组织费给予支持,对在境外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6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定额支持;对在境内举办的,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定额支持,1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支持,200人以上的给予8万元定额支持。
以上2项支持每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
对支持时间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参加的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1.对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外经贸交流活动给予支持: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25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3000元/㎡;组织了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对组织费给予定额支持,5-8家5万元,9-12家(含)8万元,12家以上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 对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珠海企业抱团参加境内经贸交流活动的,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展位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最高20万元,其中,特装费用支持不超过2000元/㎡;组织了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给予组织费支持,5-10家2万元,11-20家(含)3万元,20家以上5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25万元。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发动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费用;对组织发动1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不超过2位工作人员费用。
4.对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七)支持开展“粤贸全国”活动
1.举办“粤贸全国”线下展销、营销活动。对举办“粤贸全国”展销、营销活动的市内行业商协会、市有关单位(企业)给予支持,活动广东参展商数量需超过参展商总数的50%,其中珠海参展商数量需超过30%。支持金额不超过投入金额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组织参加“粤贸全国”展销活动。(1)对组织珠海企业参加展销活动的市内行业商协会、市有关单位(企业)给予组织费支持:每场活动组织企业5-10家(含10家)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支持,10-20家(含20家)的、不超过3万元支持,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2)对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八)支持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
为帮助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升珠海品牌产品的影响力,经采购确定的企业或相关商协会在市外组织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珠海企业、珠海公共展区展位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珠海参展企业30家以上的,每场活动给予20万元的定额组织费支持;对企业展位及公共展位费、集体特装费、展品运输费、广告宣传费按实际支出给予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80万元。以上两项,每场活动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人员、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团费用按(六)3.款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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