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5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组织潮州市2025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3月30日前进行申报。
二、对主平台予以融资奖励方向
(一)支持内容
推动金融机构针对主平台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定制专门的信贷(金融)产品,为主平台开发建设提供大额、长期、低息金融资本。地级市获取的金融资金需用于支持主平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根据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参考地级市融资与使用情况,对地级市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支持主平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标准
根据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及实际使用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所在地级市(汕头、江门、湛江、茂名、清远,下同)按不超过2%予以奖励;其余主平台所在地级市(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肇庆、潮州、揭阳、云浮,下同)按不超过1.5%予以奖励。江门、肇庆、惠州市按照支持标准的75%执行。每一期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三)入库要求
1.使用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的基础设施应整体位于主平台范围内,主要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网络、燃气、公共交通、供热/蒸气、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等。上述不完全位于主平台范围内,但实际为主平台进行配套服务的项目亦可纳入扶持范围。
2.地市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或主平台各片区所在地园区开发公司(以地市政府报备清单为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3.地市固定资产贷款来源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4.奖补基数为地市主平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不含专项债),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用于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的额度。符合条件的项目仅限申报一次,不得拆分申报。
三、对主平台标准厂房建设予以奖励方向
(一)支持内容
鼓励产业承接地区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主平台各片区所在地园区开发公司待省财政支持方案修订完善后再予纳入)新建或扩建标准厂房。省财政结合标准厂房建成面积及企业入驻率等因素对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园区开发公司统筹用于支持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
(二)支持标准
对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在2023年新建成或扩建的标准厂房,省财政按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不超过650元/平方米、其余主平台不超过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当地标准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购置成本)1/4的标准予以奖励。江门、肇庆、惠州市按照支持标准的75%执行。每一期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三)入库要求
1.标准厂房是指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同)采取自建、代建、共建等模式,围绕主平台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在主平台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量等相关技术要求的通用或专用厂房。
2.建设标准厂房应依法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标准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6。单个工业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00平方米。
3.标准厂房建成后主要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等,产业定位要与所在主平台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应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
4.可以栋、座等界限分明的区域进行申报,单次申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申报区域企业入住率不得低于60%,以企业(项目)签订租约合同等为准,并附企业交租发票(如处于免租期,则提供免租合同和水电费发票)。
5.省财政按照标准厂房产权实际归属于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奖补。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标准厂房需自持5年(含)以上,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自持期间不得通过出售、转让、划拨等任何形式变更标准厂房权属,如违反有关要求的收回其获得的奖补资金。
6.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标准厂房还需提供建设成本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合法证明文件或相关佐证材料(不含土地购置成本)。
四、支持产业承接地区产业项目建设投产方向
(一)支持内容
符合产业转移条件的、产业承接地区以外的向产业承接地区转移符合产业政策的制造业项目(企业)。
支持我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及其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新建成投产的制造业项目,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予以事后奖补,建成投产的企业项目需在所在地纳税。
2025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入库储备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需于2022年1月1日后在潮州市主平台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内建成投产的制造业项目(企业)(项目<企业>建成投产是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注册地依法纳税)。
2.产业项目需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的产业集群方向,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执行。优先支持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图中我市带★的产业集群方向的项目(企业),具体产业集群方向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现代轻工纺织、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智能机器人、前沿新材料、激光与增材制造、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等,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最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产业项目须在主平台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落户,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按照《关于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工信园区〔2020〕83号)执行,本文中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指以发展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集聚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各类由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开发区。
4.项目单位是在潮州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企业)与产业承接地区以外关联项目的佐证材料,用于证明项目属于承接地区以外符合产业政策、向承接地区转移的项目,且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5.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和税),且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或项目。
6.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7.已获得过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8.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产业承接地区原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项目。但如原有项目(企业)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项目(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可视同新建项目。
9.对于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支持;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联合惩戒对象与广东黑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
10.项目(企业)不存在违反省、市产业有序转移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规定的情况。
上述条件中如有未明确事项,则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5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的通知》中“产业有序转移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2024年)”的要求为准。
(二)支持标准
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每一期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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