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黄埔区“金融10条”政策有关要求,现组织申报2024年3月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4日。
二、申报项目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金融10条”政策)
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本轮申报针对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一阶段奖励(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奖励)。
三、申请条件
(一)适用于政策生效期间(2019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
(二)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国内资本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拟上市企业是指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或者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企业。
四、资助标准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奖励,企业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一次性申请对应奖励。
1、在区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等辅导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不含“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及其他顾问协议)的,可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股份制改造以及与证券公司签约工作应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在区内完成,且两者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享受过我区“新三板”挂牌补贴扶持以及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份制企业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股份制改造并签约的补贴;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200万元奖励;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300万元奖励;
4、按我区政策享受过上市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的,可在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时给予150万元奖励;按我区政策享受过上市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和上市辅导验收奖励100万元的,可在成功上市时给予350万元奖励;
5、辅导验收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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