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进集聚各类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加快推进黄埔区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2〕1号)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金融机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事项。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至7月19日。
二、申报项目及资助标准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第九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开金融规字〔2022〕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本区内租用办公场地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一)实际租金未达到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二)租赁期补贴起算之日应当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以租赁合同(含租赁发票)上载明或覆盖的期限为准,租赁期不足3年的,补贴期限以实际租赁期为准。
(三)本措施所称的租用办公场地是指金融机构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等。办公场地的补贴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金融机构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对外转租、分租或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不予补贴。
三、申请条件
(一)自《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及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务院决定设立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隶属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市级以上非独立法人一级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或地区总部)。
4.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5.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级以上一级分支机构。
6.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含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
7.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依法设立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不包含地方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8.地方金融机构,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经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二)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时间在《政策措施》生效期间(即2019年7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
(三)对于黄埔区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申报企业,不得享受政策兑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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