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申报、审核、入库等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清远市“一般企业类”项目有关申报、管理使用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时间及内容标准
(一)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鼓励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贸企业,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下称“出口信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一般企业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按企业2024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资金申报时间
符合“企业类”申报条件的企业,若在资金支持期内已发生的项目据实申报,未发生项目预估申报(列明测算依据),由省级保险公司填报入库明细表于8月5日前报送至我局对外贸易科。
待业务年度结束后,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省属、中央驻粤企业等)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一式两份)并复核确认,填写好《“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同时企业还需提供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于2025年1月20日前报送至清远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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