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发改〔2023〕187号)及相关工作指引,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东莞市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6日晚上24:00。
二、申报范围
(一)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创新载体建设奖励、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示范应用资助、公共服务平台资助5个方面;
(二)资金申报单位的产品、项目属于新型储能产业领域(不包含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等领域)。
三、申报条件
2023年度资金申报面向时间区间为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企业、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金申报单位须是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示范应用资助除外)。
(二)资金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范围内。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因增资扩产取得东莞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经核准,每个项目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六、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
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示范应用资助
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8—9月组织认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次年组织补贴申报时,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八、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8—9月组织认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纳入扶持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在项目通过核查、完成验收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m.auto-fm.com/)成立15年来,致力于提供 、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专利软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关注【科小泰】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科技项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