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商务建字〔2024〕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中山市组织财政收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4〕23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特色商业街区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市场经营主体经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含步行街、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商业经营面积达3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市场经营主体根据《广东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评审办法》要求,在加强规划布局、优化环境设施、提升功能品质、打造智慧建设、增强文化特色、健全管理机制、提升综合效益等七方面进行综合建设投入;
3.市场经营主体承诺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组织促消费活动、数据采集、信息上报工作。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项目择优扶持,每年最多扶持2个项目,按照项目在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综合建设累计投入的10%给予市场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二、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
对2022年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并从2022年至2024年6月30日仍留在联网直报平台里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资金支持。申报过同类市级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强
2023年度,批发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零售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零售额达2亿元,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住宿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达2000万元、餐饮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达5000万元,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市场经营主体全年累计获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申报过同类市级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如企业成功申请获得2023年新春惠企资金、2023年四季度促消费冲刺专项资金或其他同类市级资金的扶持的,在全年业绩符合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后,2023年全年业绩增加的核算奖励中将扣除获得奖励资金相应月度的业绩后进行核算,提交资料以204表中填报的数据为准。
三、智慧连锁商业提升
(一)支持智慧商业提质增效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申报单位投入建设和改造的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方面的支出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触达、精准营销、内容创意、商机管理等方面的建设,涵盖智慧收银系统和设备、自动送餐系统和设备、无人销售系统和设备、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搭建大数据驱动智慧供应链等。
项目择优扶持,每年最多扶持5个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30%给予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项目需已完成,支持开票时间在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相关发票的费用。
(二)支持连锁商业网点扩大经营规模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收银、统一配送”的直营社区商业连锁化便民设施及网点(以下简称“连锁商业网点”)。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累计开设连锁商业网点达5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达1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达3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达5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申报单位每档申报仅一次,同时采取晋档补差的奖补原则,同一个市场运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可获得100万元奖补资金。
已在原政策(《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建字〔2019〕102号))有效期内达到相应家数并成功申报的企业不可在同档次重复申报。企业更改股东、营业执照名称,但未更改网点对外营业品牌的视为同一企业。
四、商业品牌提升
(一)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
1.支持对象
(1)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2)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服务业、零售业的商圈运营主体。
2.支持内容和标准
(1)“首店经济”
①首店奖励
对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我市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设立首个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店的经营主体并运营超过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非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按50%给予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的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副省级城市15个、直辖市4个)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的品牌。
②招引企业奖励
支持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开展投资促进和商务推介活动,加大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对其引进符合首店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认定的引入每个国际、国内独立法人品牌奖励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给予认定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店按50%给予奖励,单个商圈市场运营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首发经济”
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中山首发和同步上市新品,对发生的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首发活动指品牌方或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产品品牌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二)做大做强本地品牌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新取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复审通过的不予支持。
(2)对新取得“广东老字号”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予以支持,按活动实际投入(不含商品优惠及赠送礼品)给予30%的扶持,单个企业全年扶持不超过5万元。
五、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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