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埔人社规〔2024〕2号)有关规定,现定于2024年9月10日起开展2024年度第三期博士后资助奖励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0日。
二、适用对象
(一)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所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以及进入上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或出站后在上述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机构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青年人才博士博士后培养资助办法》(穗埔组通〔2020〕38号)相关申领条件但尚未提出申请的,可按原政策条件和标准提出申领。
注意事项:已与我区签订一事一议协议,规定不得再享受区内普惠性资助奖励政策项目的单位,不符合我区博士后资助奖励政策享受条件。
三、资助奖励项目
(一)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10条2.0)
对本区新设立或首次迁入本区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已设立的中心、基地经批准升级设立为基地或工作站,可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申请补差额时应同样要新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人员并从事科研工作6个月以上。
(二)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10条2.0)
设站单位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给予5万元招录奖励。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人才10条2.0)
博士后人员在我区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每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四)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10条2.0)
博士后人员在我区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每名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分2年发放,每年10万元)。
(五)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人才10条2.0)
每名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特别资助。
(六)博士后奖励(人才10条2.0)
获批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每次给予10万元个人奖励;获批面上资助一等资助或二等资助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个人奖励。
(七)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对本区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已设立的中心、基地经批准升级设立为基地或工作站,可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申请补差额时应同样要新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人员并从事科研工作12个月以上。
(八)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设站单位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给予5万元招录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九)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次性给予每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10万元生活补助。
(十)博士后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获批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每次给予10万元个人奖励;获批面上资助的每次给予5万元的个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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