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以及相关加计扣除新政策要求,按照《江门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工作指引》,组织对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的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第一批)进行技术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15日(17:30截止)。
二、申报对象
税务部门转请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报书(系统填写后生成);
2.企业基本信息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科研管理制度等;
3.项目计划书(申请(报)书、方案或类似材料);
4.立项证明材料;
5.项目过程证明材料;
6.项目结果证明材料;
7.项目主要研发费支出证明;
8.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9.诚信承诺书;
10.《税务事项通知书》;
11.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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