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资助100万!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通知!

2022-03-0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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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广东 有限公司致力于提供广东高企认定、知识产权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广州市“三个一批”入库、瞪羚企业认定、独角兽企业项目申报等服务。

  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三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20-2021年度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如下:

  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配套资助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资助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以及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获奖项目和其它进入复赛阶段参赛项目的资助。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

  (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5万元、30万元。

  2. 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个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

  (四)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资助。

  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对应奖项及其它进入复赛阶段的参赛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获奖项目以当年大赛奖项设置及获奖证书对应名称为准。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和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奖项及其它参赛项目均只接受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对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或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上年实现同比增长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每年通过项目立项申报方式,接受区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计划,培育周期为2年。培育期满后,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或委托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合格后,资助6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超过时按比例法降解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

  四、专利保护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五、商标资助

  (一)驰名商标资助。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二)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商标,包括在本区内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包括地理标志商标。

  1. 注册集体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与注册人所在行业密切相关,且在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 注册集体商标,且在注册后一年内在其它商事活动中有效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3. 注册证明商标,且在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下位法认定。每个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只可以享受一次集体商标的资助。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申报,同一商标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资助项目进行申报。

  (三)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1.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

  2. 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3.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4. 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六、地理标志培育资助

  地理标志培育资助包括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助。

  (一)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二)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三)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同一产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资助。

  七、知识产权金融资助

  发挥科技金融引导作用,鼓励区内各类经营实体(主体)积极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本资助项目在每个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评估、保险等费用补贴),超过时按比例法降解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知识产权金融资助包括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一)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

  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比例为30%,上限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是贷款合同履行1年(含)以下,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

  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比例为30%,以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额为准,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知识产权首次评估费补贴以企业实际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为准,按当年实际融资额分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融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补助2万元;融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万元;融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给予补助5万元。

  同一经营实体(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渠道从其他途径获得了本区财政资金贷款资助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资助。

  (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八、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三水区注册且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需出具在本区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且当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给予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托管一家企业(高校),给予该托管服务机构资助5000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资助标准:每举办一期培训资助3000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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