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关于促进新型离岸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商务局反映。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效时间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业务种类
本措施所称新型离岸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及经南沙自贸区认定的新型国际贸易。
三、资助范围
企业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企业应未被纳入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B、C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等。
四、扶持奖励
1.企业达到本措施第三条认定条件的,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型离岸贸易业务在本区经济贡献的75%予以奖励。
2.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22010-离岸转手买卖”,“122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等国际收支申报交易代码的离岸贸易业务。
3.探索适应新型离岸贸易创新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对开展新型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探索试点支持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税收相关政策。
4.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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