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山湖发〔2022〕15号)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17时,企业登录松山湖管委会网站(http://ssl.dg.gov.cn/),在“政策服务”栏目中找到申报入口,按要求注册账户,在线提交电子资料。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的主体须是在园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园区内实施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2.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未完成上年度节能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
(2)未按照国家、省市和园区规定执行有关节能低碳政策
(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按时报送能源数据、依法开展节能审查和履行政府节能有关文件要求等),经督促于申报截止日前仍拒不执行的;
(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 2号)文件,符合不予资助情形的;
(4)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已经享受上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5)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给予财政资助的。
三、奖励标准
(一)节能降耗项目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仪器费(含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赁费用、项目无关投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存在争议的,以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意见为准)。企业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二)清洁生产项目
除省、市奖励外,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1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经推荐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园区奖励5万元,则补充奖励差额10万元。
(三)绿色低碳评价认证项目
须提供证书、报告及第三方机构资质证书,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绿色制造之星评价项目
对获得“绿色制造之星”的企业予以10万元奖励,企业须将所获奖金的50%奖励给优秀个人。
(五)节能服务奖励项目
按照以下标准对节能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奖励,每家节能服务机构当年获奖励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在园区协助企业实施节能降耗项目的,按照投资额10%予以奖励。投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购买设备费、仪器费(含配套软件)等,不含土地厂房购买租赁费用、项目无关投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存在争议的,以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意见为准)。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2、为园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要求自清洁生产服务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专家验收。取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取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在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上,经推荐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如已获园区奖励2万元,则补充奖励差额3万元。简易流程及环保强制名单内的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3、为园区企业提供绿色低碳服务,帮助企业取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称号的,经评定通过,国家级称号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省级称号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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