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需求申报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2〕141号)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评审的补充通知》要求,现开展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及初审工作,于7月10日(星期一)前上报市商务局。
二、支持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且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信用中国报告显示自申报资金之日起往前3年的记录),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的企业。已获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省级跨境电商企业的不列入支持对象,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市相关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请本专项资金。
三、支持项目类别、标准及时限
除“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支持时间段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项目支持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项目费用支付时间需在支持时间段内,以发票时间为准。
(一)完善线下产业园区平台功能。包括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新增查验分拣线等。项目资金按实际支出的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产业园区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设备购置、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营等软硬件建设费用。
(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对建设跨境电商独立站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网站建设、服务费续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
(三)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
1.支持我市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技能培训。对参加人员超过100人的跨境电商专业技能培训,按实际支出的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全市总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物料制作、场地租赁和搭建、会务等费用。
2.支持开展和参与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对参与我市政府部门组织的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全市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物料制作、场地租赁和搭建、会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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