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22〕240号)的相关规定,现开展中山市2023年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截止时间:2023年9月15日
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9月20日
递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2023年9月26日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化的服务机制。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3.在孵企业和项目团队合计6个以上,且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4.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年组织或参与不少于6场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至少配备1名以上创业导师。
(二)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且运营时间满1年。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励对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专业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国际和粤港澳台孵化器不低于500平方米。
3.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有1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
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20家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属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在关联产业方向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三)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1.在中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建立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持续运营1年以上。
2.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
6.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7.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
8.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9.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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