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金融科技对证券基金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安排,现启动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二批项目征集遴选工作。
一、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申报机构
试点工作主要接受以下几类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的试点申请:
1.市场核心机构,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相关机构及其下属机构;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持牌子公司等;
3.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金融科技企业(含上市类);
5.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6.基金托管机构;
7.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辖区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公地位于广州的试点机构,可以自愿申报参加试点工作。试点机构可以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鼓励试点机构与科技企业联合申报;试点机构与科技企业联合申报的,不限定科技企业注册地,且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
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各申报单位均应在所申报项目中承担重要实质性工作,且经各申报单位协商一致、相互认可。各申报单位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定一家单位为牵头申报单位,代表各申报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牵头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或运营具有主导地位和能力。
(二)项目类型
试点工作主要接受业务创新类、公共服务类、技术创新类和科技赋能类等四类项目的试点申请,其中,业务创新类项目可以围绕以下方面开展申报:
1.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以及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要出发,从投资融资两端实际需求出发,开展创新试点,提升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客户满意度和获得感。
2.进一步加大在证券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核查工具、资管业务现场检查工具、衍生品创新业务监管等方面的相关研究。
3.对证券公司柜面和线上APP在身份认证、业务办理、交易登录等环节中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的规范安全应用等开展相关研究。
4.为进一步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企业的数据信息维度, 持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建议监管链通过地方业务链建立对地方政务数据、征信数据的调用通道,建立基于区块链的中小企业数字档案及安全可信授权访问机制,通过全方位、多维度的数据积累,为企业融资对接、培育上市等多业务场景提供数据支持。
5.为深度了解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培育企业质量,筛选挖掘优质企业,更好发挥整合的数据资源价值和专板孵化培育功能,建议开发企业画像、企业科创属性评价、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及产业链图谱等工具,发布相关指数或报告,降低市场各方筛选成本,促进私募投融资精准高效对接。
6.为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建议建立监管链与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等单位的系统对接,实现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托管信息链上直通,沪深北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可调用中小企业数据档案和地方政务数据,为上市(挂牌)审核工作提供交叉比对的第三方数据源。
7.为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规范性,做好穿透式监管和风险防控,建议加快推进登记托管、可转债、股权质押等基础业务及私募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试点业务的智能合约开发上线,完成各项业务的链上合约化改造,保障监管链对业务执行过程可穿透。
8.建议根据用户业务条线或设定的重点关注内容,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引擎,对经济产业政策、发债企业风险事件、市场研究观点等舆情信息进行大数据挖掘及智能分析,并个性化展示,同时实现舆情报告自动生成等功能。
9.建议围绕债券发行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等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风险模型画像,对具体信用指标权重进行智能分析,实现市场主体风险画像和评分,为日常监管、审核注册等监管业务提供智能支持。
10.建议根据境内外债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标准非标准债券等全市场汇集的数据,对债券市场全方位监测监控,同时智能提供宏观、中观和微观各层面的监管决策建议,为债券监管智慧化提供支撑。
11.建议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实现统计分析类报告撰写、报表制作,提高监管效能。
三、配套机制
(一)激励机制
试点项目将纳入“广州市数字金融创新案例库”,择优推送参与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的相关创新试点和评选活动,并定期组织进行试点项目展示宣传、分享推广和产融对接。根据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金融科技发展、高层次金融人才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对试点机构设立信息科技子公司或者相关专业机构等情形予以支持。
试点项目正式转常规运营的,通过社会公示、行业通报、纳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等方式做好试点经验的推广和鼓励工作。
(二)容错机制
创新试点项目在试点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未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或者对投资者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未对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对试点机构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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