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认定审计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高新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认定有关工作要求。
(4)专项审计报告需要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
二、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省注协申请承办高新认定专项审计业务。
省注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向省高新认定管理小组提交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在“ 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供企业申请时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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