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扶持创新驱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及要求,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一区两带六组团”核心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科技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为扶持鼓励我区科技事业创新发展,并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鼓励和支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积极培育和重点扶持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组建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
(一)对经申请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二)支持企业以技术需求为导向,引进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作为技术核心,组建“院士工作站”,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补助。
(三)鼓励和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经申报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补;对经申报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
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大、注重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能力强、成长性高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水平。对首次获得国家 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补。
(二)鼓励和扶持企业和个人研发创新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装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对获得区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每两年评审一次。
三、资金落实
(一)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根据国家、省、市授予的创新类别情况,每年向政府申请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拨付给企业或个人。
(二)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具体制定有关奖励的实施细则。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或奖励的项目,如果还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或奖励政策,仍可申请其他扶持或奖励,但不能重复享受同一类项目资金扶持或奖励。
(二)有关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