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

2022-12-27 16:10

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总量、优存量、促增量、提质量,促进新时代古镇经济高质量崛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山市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镇内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除享受本扶持奖励政策外,还可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办法中的规上工业企业是指符合中山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办法中的限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是指符合中山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入中山市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企业。

第二章  鼓励制造业提质发展

第五条  规上工业企业学位奖励。

(一)对新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二)对已在库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且同比增长达20%或以上的,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三)对已在库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且同比增长达10%或以上的,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四)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至5亿元(含)的、5亿元至10亿元(含)的,10亿元以上的已在库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个、2个、3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同时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10%或以上的,可额外申请增加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第六条  规上工业企业补贴。

(一)新入库工业企业:对在2021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新上规入统的企业,给予补贴20万元。入库后第二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且营业收入增长10%至20%(含)的,补贴1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补贴20万元。入库后第三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的,补贴10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补贴20万元。

(二)已在库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分别为: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同比增长达10%或以上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同比增长达30%或以上的。(若已享受本条“(一)新入库工业企业”补贴的,则不再享受此补贴)

(三)规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在镇内的单笔生产经营性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3个月),且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贷款利息额最高50%的贴息(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为准),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四)规上工业企业参展古镇灯博会的,可按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场地租金进行补贴,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多享受2次。

第七条  镇政府优先推荐规上工业企业参与相关单位组织举办的有关采购推介、产需对接、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八条  规上工业企业负责人每年可获得一次免费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研修的机会。

第三章  鼓励“三产”产业加快发展

第九条  限上批发业、零售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学位奖励。

(一)新入库的限上批发业、零售业、规上服务业、建筑业企业第一季度营收同比增长20%或以上的,给予1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至5亿元(含)的、5亿元以上的,且第一季度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已在库限上批发业、零售业、规上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个、2个公办中小学学位指标。

第十条  限上批发业、零售业、规上服务业企业补贴。

(一)新入库限上批发业、零售业、规上服务业企业:

对2021年至2023年期间新入库的限上批发业、零售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第一年新入库的,其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长20%或以上的,补贴2万元。入库后第二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补贴3万元。入库后第三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补贴4万元。

(二)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强。(若已享受上述“(一)新入库限上批发业、零售业、规上服务业企业”补贴的,则不再享受此补贴)

1.纳入限上统计申报单位,属于批发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或属于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贴。

2.纳入限上统计申报单位,批发业企业在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加2000万元或零售业企业在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补贴,单个申报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累计获得上限20万元补贴。

3.上述“1、2”项补贴不可同时申报。

(三)支持促消费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举办镇内促销活动。

1.申报单位为纳入中山市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企业,且申报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保持正增长。

2.对符合条件的活动项目,按申报单位参与该活动项目投入(按照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票计算,不含商品优惠及赠送礼品)的20%给予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3.同一申报单位每年最多享受2次本项补贴。

4.申报单位参与由镇政府统筹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不纳入该奖补范围。

第十一条  镇政府优先推荐限上餐饮业、住宿业企业参与相关单位及部门举办的有关文化、旅游、促消费及宣传推介活动。

第四章  鼓励企业发挥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鼓励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在库规上限上企业完善供应链,对其供应链单个注册在古镇的非上规上限企业,当年采购规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并助其新入库上规或上限的,给予该已在库企业每家5万元补贴,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如同一新入库企业有多家符合上述标准的在库企业,以采购额最高的1家企业为补贴对象。

第十四条  鼓励镇内服务平台、专业卖场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并助其注册在古镇的服务对象企业新入库上规或上限的,给予其每家5万元补贴,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申请的服务平台、专业卖场必须在申请当年1-5月期间将其相关促进工作方案、措施、目标计划等资料报镇工信科商局备案并初审同意后才可申请补贴。

第五章  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做大。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且申报时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加30%(含)以上的,给予250万元补贴。

(二)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及成功上市,并承诺企业总部 10 年内不迁离我镇的,给予50 万元补贴。

(三)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并承诺企业总部 10 年内不迁离我镇的,给予250万元补贴。

(四)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并承诺企业总部 10 年内不迁离我镇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五)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镇及承诺企业总部 10 年内不迁离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六)生产基地在我镇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镇并承诺企业总部10年内不迁离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七)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并承诺企业总部5年内不迁离我镇的,给予50万元补贴。

(八)本镇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在本镇,金额1亿元至5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补贴;金额5亿元至10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补贴;金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250万元补贴;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镇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贴,募投资金投资在本镇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25万元补贴。

(九)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镇内企业按首次募资总额的1%进行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鼓励创新驱动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 规上工业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新成为规上工业企业后(含2019年、2020年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项目研发。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项目研发,该项目获得市级(含)以上科技项目立项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者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在统计系统报表中如实反映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进行产业技术攻关,提升各项科技研发成果。企业自主研发或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成果获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推进智能制造建设。对纳入市级以上(含市级)智能制造示范改造项目试点,并经综合验收合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新认定(含2019年、2020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补贴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同时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级别金额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同时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级别金额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水平实验室建设。检测实验室首次取得(含2019年、2020年项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或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资质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参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含2019年、2020年项目),获得市级奖励的补贴1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补贴2万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补贴5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数字化升级改造。鼓励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协议转换、传感设备、边缘计算等采集方式实现生产过程和物流过程设备信息、产品参数等数据在平台上汇集,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产能提升、节能降耗等分析应用。经专家评审,根据项目数字改造程度,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至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以我镇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贴1500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PCT专利。以本镇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镇地址获得发明类专利授权的(同一PCT专利最多申请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补贴),企业每件补贴1万元、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每件补贴0.3万元、最高额不超过0.9万元。

第七章 鼓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获得国家、省、市工信、科技主管部门出文、证书或授牌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小企业服务、检测认证但不限于上述类型的公共服务平台(或示范平台、基地等)的(含2019年、2020年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对镇政府规划共建且获镇授牌认可的创意设计园、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灯饰照明技术开发平台但不限于上述类型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主体建设企业一次性20万元补贴。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众创平台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含2019年、2020年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贴。其中在库市级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得市科技局绩效考评A级评定的(含2019年、2020年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曾获该项补助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

第二十九条  经镇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进驻古镇灯饰大厦的公共服务平台或企业,通过绩效考核方式,对其租金实行先交后奖补支持。

第八章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电商公共服务运营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每1000万元补贴2万元,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其后,企业年营业额比上期申报额每新增500万元补贴2万元,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销售项目和符合9610、1210、1239、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500万元(含),每500万元补贴0.5万元,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其后,企业年营业额比上期申报额每新增250万元,补贴0.5万元,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二条  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项目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的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园区(基地)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贴。

第九章 鼓励对外贸易发展

第三十三条  经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展览组织者组织镇内企业抱团参加境外展览,对符合条件的展览组织者的组织费、统一特装费、自办展的场地租赁费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给予支持。

(一)展览组织者

1.组织费用支持。对展览组织者按照组织参展国际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予以1000元补贴支持,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2.统一特装费用支持。按照区域品牌统一标识特装费用支出的50%予以补贴支持,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参展企业

1.展位费用支持。参展企业展位费支持内容及标准为展位费的70%,且每企业每项目最多支持不超过2个国际标准展位(少于9平方米的展位不予支持)。

2.特装费用支持。按照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支持,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古镇镇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三十五条  同一项目符合同一类两项及以上奖励条款的,按最高级别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  申报单位存在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税费等方面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古镇镇人民政府有权追回被骗取的奖励金额;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所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定期向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报告本办法相关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古镇镇人民政府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古镇镇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古府办〔2020〕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古镇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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