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阳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高企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对在阳江地区注册、通过 的企业进行补助,属于后补助资金,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需有关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中的研发活动、知识产权及有关人才奖励等。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 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并报全国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高企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首次通过国家 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重新通过国家 的企业(2016年以来曾经通过 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新引进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发放条件: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用工行为,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已完成整改。
第七条 高企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程序如下:
(一)资金预算。市科技局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做好年度高企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制定补助方案。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拟定补助方案。
(三)补助方案公示。市科技局将补助方案在阳江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资金下达。市科技局根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材料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的申请及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八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 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高企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我市已颁布的有关高企补助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