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港口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1+1+9”工作部署,抢抓中山建设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机遇,按照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经济重镇、先进制造业重镇,开创港口镇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和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港口镇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和补助资金是指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港口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总部企业奖励。对纳入港口镇总部企业后备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港口镇总部企业后备名录库企业首次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的,按市首次认定奖励资金的5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市外引进经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的,按市落户奖励资金的5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迁至港口镇的中山市总部企业,按企业迁入后第二年产生的直接经济贡献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才子女优先安排入读港口镇公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度直接经济贡献在 5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四上企业”,按照企业直接经济贡献增量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总部企业除外)。
第七条 上市奖励。对在 A 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上规上限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的服务业企业奖励4万元。
对首次上规上限后第二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增速在10%(含)以下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奖励1万元。对首次上规上限后营业收入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且增速在10%(含)以下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
第九条 高成长奖励。对首次上规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10%(不含)-20%(含)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不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上规后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不含)-20%(含)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不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8万元。
对首次上规上限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10%(不含)-20%(含)的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不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奖励6万元。对首次上规上限后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不含)-20%(含)的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不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奖励6万元。
第十条 产值增长奖励。对规上工业企业年度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奖励。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获得省或市无偿补助金额的20%进行奖励,其中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奖励。对首次入选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东省单项冠军企业或首次纳入“中山市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库”的奖励10万元;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认定奖励。对市政府认定为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市政府认定为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市政府认定为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奖励。对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补助的企业,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4万元;获“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营收突破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十六条 发展电子商务奖励。支持制造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销售额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按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年服务费的5%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奖励。对企业完成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奖励企业5万元。
第十八条 优质企业租赁补助。经港口镇招商引资引进,与港口镇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且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港口镇的企业,年度直接经济贡献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补助年度实缴总租金的20%,最高30万元;年度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补助年度实缴总租金的30%,最高50万元;年度直接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年度实缴总租金的40%,最高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为连续3个自然年。
第十九条 载体引优育强奖励。园区、楼宇、工改厂房年度新招引或培育新上规上限企业,按每家2万元标准,对园区、楼宇、工改厂房实际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载体运营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奖励。对上年度通过 (含重新认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
对获得市科技局企业研发费后补助的企业,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扶持奖励,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培养1-2名Ⅱ类人员的,奖励企业5万元;自主培养1名Ⅰ类或3-5名Ⅱ类人员的,奖励企业10万元;自主培养2名以上Ⅰ类人员,或6名以上Ⅱ类人员的,奖励企业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标杆企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名词解释。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办法所称“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
(二)办法所称“四上企业”包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包含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三)办法所称“Ⅰ类人员”指博士、正高技术职称人员,“Ⅱ类人员”指硕士、副高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办法所称“自主培养”指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12个月(同一个单位连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2个月)后获得相应学位或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除第八条、第九条及特殊标注的条款外,“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高成长奖励、产值增长奖励、营收突破奖励不可同时享受;同时获得省、市技术改造无偿补助项目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进行配套奖励;获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标杆示范认定奖励的,同一企业合计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后,获“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可叠加享受港口镇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租赁港口镇属物业的企业,如与港口镇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监管协议,须满足监管协议条款后,再实行租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取消该主体此后的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列入诚信档案记录。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和补助申请事项,以相关实施细则列明的申请条件及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实施,试行三年。本办法扶持对象为2022—2024年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奖励和补助兑现期为2023-2025年。
第二十九条 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山市港口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