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充分评估新冠疫情给我街道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冲击,以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为目标,以保促稳,稳中提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结合街道实际,特修订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扶持办法主要用于鼓励辖区骨干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坚定信心,突破困局,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生存和发展能力,稳住经济基本盘,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街道财政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街道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每年预留总额的5%用于申报材料评审、第三方服务及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街道财政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六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街道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部署,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街道财政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五)会同街道财政办公室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街道财政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协助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区税务局核实申请单位相关税务信息和数据;
(四)协助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获得的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专门管理;
(二)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本扶持办法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在祖庙街道辖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在祖庙街道上报统计数据并在祖庙街道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十条鼓励高新产业集聚发展
对街道辖区完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申报(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申请书状态显示“已受理纸质材料”为准)的企业,其中“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从禅城区外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迁入祖庙街道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骨干企业高管团队效益贡献
为鼓励骨干企业高管人才大胆创新、积极争先,引领企业发展提升、做大做强,为街道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对以下两类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企业高管团队效益贡献奖,并实行阶梯式奖励机制。此外,对于达到扶持条件的“四上”企业和金融机构高管人才,可以享受禅城区内所有收费旅游景区(点)门票补助,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本条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行长)、副董事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员名单由申报企业择优挑选,原则上不少于3人,由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代为申报。企业高管团队内部分配比例由企业在申报时一并确定,奖励落实到个人。本条所述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文中高管团队、高管范围一致。
(一)第一类企业:纳入国家联网直报调查平台单位库的“四上”企业。本条所指的营业收入为不含税营业收入。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并实现一定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5%及以上但不足10%的,给予奖励2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及以上但不足15%的,给予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5%及以上但不足20%的,给予奖励3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40万元。
2.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并实现一定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及以上但不足15%的,给予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5%及以上但不足20%的,给予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但不足25%的,给予奖励2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5%及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
3.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并实现一定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但增幅不足10%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及以上但不足20%的,给予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实现一定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但增幅不足10%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及以上但不足20%的,给予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5.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及以上并实现一定正增长的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5%及以上但不足10%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及以上但不足20%的,给予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6.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及以上并实现一定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其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及以上但不足15%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5%及以上但不足20%的,给予奖励1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二)第二类企业:对街道税收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
7.重点金融机构
(1)存量奖励。对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金融机构高管团队,给予奖励6万元。对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金融机构高管团队,给予奖励8万元。对年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团队,给予奖励10万元。
(2)增量奖励。对年纳税总额增长率达到10%(含)以上且增长2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
对年纳税总额增长率达到10%(含)以上、50%以下的金融机构高管团队,其中,年纳税总额增长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纳税总额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5万元。
对年纳税总额增长率达到5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团队,其中,年纳税总额增长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5万元;年纳税总额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金融机构同时符合以上存量奖励和增量奖励条件的,可叠加执行。
第十二条鼓励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对当年在街道辖区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新项目、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以及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设立、增资的房地产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元),例如: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则奖励3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也可用于企业高管及有关人员激励(若选择高管及有关人员激励,由企业收集人员名单统一申报)。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30号)精神,对成功获得禅城区上市融资扶持资金奖励的企业及上市团队(含辅导中介机构),街道按照自身所承担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制造企业精细化管理
鼓励制造业企业在祖庙街道辖区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并成功纳入全国联网直报平台调查单位库。对制造业企业在祖庙街道辖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销售公司,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的部分按照0.2%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可用于企业发展,也可用于企业高管及有关人员激励(若选择高管及有关人员激励,由企业收集人员名单统一申报)。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营造良好的商务活动氛围
对在街道辖区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的,给予活动场地方一次性补助。其中,单个会议、活动场租费用达到5千元(含)至1万元的,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会议、活动场租费用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会议、活动场租费用补助不超过1万元。单个会议、活动期间累计安排住宿10房(晚)(含)以上的,按每晚入住房间数量,给予每个房间单价的30%的补助,每晚每个房间费用补助不超过100元。会议、活动期间组织安排参观祖庙博物馆、南风古灶、梁园博物馆等禅城区内收费旅游景区(点)的,单个景区(点)门票购买数量达到10张(含)以上的,给予每张门票单价的50%的补助,每个景区(点)门票补助数量不超过活动期间酒店累计入住人数。单个住宿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安家落户
鼓励重点纳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祖庙街道辖区安家落户,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31号)精神,对在我街道辖区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并符合“通济才智”工程重点引进培养的国内外人才,按照区评定类别,在区补助基础上给予额外的房租补贴。其中,杰出高层次人才(A类)给予每月1500元房租补助;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给予每月1000元房租补助;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给予每月750元房租补助;重点产业领域专业(职业)中级人才(D类)给予每月650元房租补助。补助资金从人才获得区评定当月开始计算,每年统一发放上一年度房租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为三年。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流程
(一)网上申请。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禅城分厅(简称佛山扶持通),选择申请扶持事项,填报并提交资料。
(二)初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在申报期间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三)第三方审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向区税务局发函对申请单位税务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实。
(四)复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街道财政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所有数据,均以最终审定为准。
(五)公示。审核结果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禅城分厅向社会公示。
(六)报批。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按程序提交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决议。
(七)政策兑现。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批准后,街道财政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扶持单位须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签署《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法定机构有关人员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诺函所述要求,专款专用,专门管理。专项资金扶持单位违反承诺函的承诺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追回全部或违规行为所涉部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回全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扶持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从当年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街道的各类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每年度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新引进或新设立(新设立三年内)的重点产业培育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除外。当年因经济贡献未达到的扶持资金,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
第二十三条对于由街道财政负担的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条上述扶持条款中涉及对区级扶持政策进行配套的,若区级扶持政策修订调整,则本文相应条款按区最新扶持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促进街道辖区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扶持事项,可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报请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体现政策延续性,扶持条款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款实施时间承接《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办公室关于修订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禅祖政办〔2019〕13号),2020年度企业扶持标准按本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进行扶持的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前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在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款规定的事项或项目,仍可按本办法标准继续申请当年度扶持资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办公室关于修订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禅祖政办〔2019〕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名词解释
附件
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名词解释
一、“四上”企业
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辖区内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和卫生行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工作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二、金融机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科技公司等。
(四)新兴金融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三、新项目
是指当年新设立的符合要求的外资项目,若当年仅完成部分注资,则奖励金额仅按照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进行计算,跨年度的注资不算作增资项目。
四、增资项目
是指现有外资项目在完成已申报合同外资金额全部出资的基础上新增加的实际到位外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