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高新资格后,应当在3年有效期内,定期对知识产权的取得、研发项目的数量及质量、高新收入占比、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等高企认定指标展开关联的、持续的、全面的评估。本案中,涉案企业就自查发现的享受非应享税收优惠予以申报补缴,阻断了税务违法责任追究。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自查应关注以下要点:
(一)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更名、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是否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是否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根据《 管理办法》第17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应及时取得重新核发的认定证书。并由专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报、协调统计、税局等部门有关高新信息的填写审核,保证各部门报送数据除统计口径差异外的一致性。
(二)知识产权申报数量、相关性、对产品的核心支持作用等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企业应就知识产权申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知识产权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及其对产品的支持作用展开自查。为应对地区对知识产权存在申报时间与取得时间限制等情形,企业应摸索政策调整方向,并以此为依据在以后年度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取得的连续性。
(三)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比例要求
企业应对照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明细等材料,排查研发人员真实性。研发人员真实性将直接影响相应人员费用能否归入研发费用,进而影响研发费用占比,可能导致企业因占比低于认定条件而被取消资格。
(四)各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研发费用归集既牵涉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审查认定通过与否,也将影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否合规。为了能够准确核查企业各科目研发费用投入情况,企业应按研发项目或科目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而言:
1.通过比对工资表、个税申报明细、劳动合同岗位信息,确认其能否相互匹配印证,以工时为标准,对领导岗位和非全职研发人员工资做分配,确保研发人员真实性;
2.参考领料单等凭证确认材料费应归属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
3.结合折旧明细表、固定资产发票,判断设备是否用于研发,再进一步考察研发活动是否与研发人员使用相匹配,确保折旧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4.立足与企业合同关于设计项目规定的权利义务,企业应综合相关成果报告、测试记录、勘察报告等反馈凭证,核查设计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五)高新收入的“高新”性及占比是否达标
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可以就高新服务收入合同向技术市场予以备案,获得第三方认可;或就工程项目中用到的高新技术结合工程项目形成文字说明,以应对高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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