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管理办法》、《 管理工作指引》文件,对 工作的管理机构与实施部门等做了明确规定,我们接下来就来聊下这些规定。
一、领导小组及职责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确定全国 管理工作方向,审议 管理工作报告;
2.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决 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构成及职责规定
全国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提交 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2.指导各地区 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 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3.负责各地区 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4.建设并管理“ 管理工作网”;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及职责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 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 管理工作报告;
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5.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 管理工作。
对于通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并自该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除以上规定外,《 管理工作指引》文件还对为申请 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做了详细规定,我们在后期另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