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园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调动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型科技园区创建步伐,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年度金额20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园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创新创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商标和品牌、中介机构及维权等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对象是指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申报地址须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以下类同)。
第三条 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奖励
1、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照每件2万元、1万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照每件1万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授权,并形成产业化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件、2000元/件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二)专利工作奖励
1、对以专利技术为支撑,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资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
2、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3、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不含1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2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500(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3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1000万元),补贴5万元。
(三)创新平台奖励
1、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服务平台(平台实际运营地址须在园区内)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认定后,再给予3万元奖励。
(四)科技成果奖励
1、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级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按照每项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按照每项每项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通过引进、购买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的园区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创新创业奖励
1、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的在孵企业,优先落实配套;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产品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单个企业累计配套资金最高50万元。
2、对科技成果获得政府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认定的在孵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的项目,每个项目可申请获得10-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4、对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在园区进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园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含外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园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含外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园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
(六)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奖励
1、对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新产品计划)等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配套资金。
2、对新承担湖南省重大科技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配套资金。
3、对新承担怀化市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配套资金。
(七)商标和品牌奖励
1、对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商标每件奖励5000元,其它国外商标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国内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
2、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地理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中介机构及维权奖励
1、凡为园区进行科技咨询的服务机构,1个年度内完成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立项5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辅导一家园区企业通过 给予1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凡为园区进行专利代理的服务机构,1个年度内完成专利申请30件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1个年度内完成专利申请50件以上,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同时,对在园区申报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中介服务机构每件2000元奖励。
3、园区企业在怀化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维护权益所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按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3万元。
(九)其他奖励
1、其他需要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经园区管委会审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受理时间及申请材料
按照单位(个人)“自愿申报,不报不奖”的原则,并需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资料:
1、受理时限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元月31日;
2、填写怀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知识产权授权及获奖情况的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结果报高新区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获奖名单,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3、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园区管委会行文奖励,园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核发奖励资金。
第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或补贴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如数追缴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取消其三年内享受怀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确定的各项奖励,单位或个人在同一方面符合高新区政策套餐体系中多种奖励或优惠条件的,采取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怀化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怀化工业园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怀工管〔201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