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04-13 16:47

常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湖南常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财源建设“三挂钩”等政策要求,主要用于支持推进创新平台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区域范围。全市范围内,主要支持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项目。对研发投入强度、亩均税收排名靠前或提升较快的园区,采取因素分配法在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支持。

(二)领域范围。聚焦“四大千亿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以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支持科技攻关,培育创新主体,推进社会发展和农业农村领域科技创新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常德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和实行“揭榜挂帅”机制的项目除外),申报单位是企业的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具有项目实施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纳入国家科技统计制度的申报单位,须按规定报统年度研发经费(R&D)支出。

3.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和相关社会领域“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关研究经历,符合有关年龄、学历和专业技术规定。

2.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

3.同一年度可主持1项、参与不超过2项市科技项目(事后补助项目除外)。

(三)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申报指南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方式分为资助、补助等方式。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科技攻关项目

主要支持科技重大项目、技术研发项目、技术创新引导项目和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每年筛选“十大技术攻关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1.科技重大项目。

对承担或参与的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科技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或单位,视国家、省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和市本级财力情况给予一定配套支持。

重点围绕制约“四大千亿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采取有限目标、动态调整、滚动支持方式,先期立项,资助资金在中期评估通过或到期验收合格后拨付。对部分解决进口替代技术、“卡脖子”技术等问题,且市内研发单位无法独立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机制。科技重大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市本级和市辖区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省直管县同一年度支持(含新增和滚动)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首次拨付资金不超过支持总额的1/3。按照财源建设“三挂钩”政策要求,在立项后2年内应实施产业化,项目在实施期累计新增税收应大于专项资金支持总额(税收贡献小但公益性强的产业化项目除外),否则停止支持。

2.技术研发项目。主要支持围绕“四大千亿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开展的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项目。支持标准结合项目研发投入、评审结果和经济社会贡献度等确定,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项。

3.技术创新引导项目。主要支持社会发展和农业农村领域科技创新、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科学普及等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项。

4.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

主要支持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市内企业围绕产业发展而开展的基础(应用)研究类项目,资助标准由省市联合确定。

(二)创新平台与创新主体补助项目

主要补助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主体等。

1.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平台的,分别补助300万元/家、30万元/家;国家级研发平台在常德建立分支机构或中试、产业化基地的,补助50万元/家。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补助100万元/家、20万元/家;获批国家级、省级其他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分别补助30万元/家、10万元/家。获批市级研发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建设期满评估(评价)为优秀(不超过总量的1/3)的给予适当补助,该项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补助10万元/家;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补助5万元/家。首次纳统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并有年度研发投入数据的,补助5万元/家。

3.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项目立项计划、研发辅助账、执行国家统计规范的单位,根据发展潜力、市场前景、上下游“吸附力”等因素,对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研发投入首次“破零”的单位,按其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差异化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主要支持“大院大所大企”合作项目、技术交易项目和国省科技奖励项目等。

1.对与重点高校或“大院大所大企”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根据项目研发投入、技术交易额度和经济效益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或补助标准。

2.对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单位,按合作实际交易额给予不超过2%的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按不高于其促成登记额的0.1‰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分别按不超过1:1、1:0.5的比例配套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科技人才补助项目

主要补助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和外国人才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1.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个。

2.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对象,视年度绩效评价(考核)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引进在常德工作的外国专业技术人才(A类)的工业企业,按年度补助5万元/人,其他单位的按年度补助3万元/人;(B类)的单位,按年度补助1万元/人。

(五)创新生态建设项目

主要支持科技创新激励、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活动周、参加科博会等重大科技活动、科技对口支援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六)科技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评审、论证、评估、评价、验收、科技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市科技局管理和统筹使用。科技项目管理费支出不高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2%,按照年度实际需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上述项目(不含科技项目管理费)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考核年度地方税收贡献总额(政策性优惠企业除外)。企业牵头承担市级科研项目时应加大配套自筹资金投入,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自筹经费1/3的比例支持。支持对象属省直管县范围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参照市本级和市辖区单位标准减半执行。同一项目(事项)不重复补助,按最高级次补助标准兑现。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科技项目的不同类别分别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并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公开。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市本级项目(含在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推荐。

(二)区县市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属地科技部门申报,属地科技、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联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推荐。

科技攻关项目需在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系统”)中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属地科技、财政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线填报项目申报表。

(二)在线上传相关佐证附件(营业执照,科技成果、企业资质、创新平台证明,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完税凭证等)。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与确定:

(一)市科技局受理推荐项目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参加评审的项目名单和评审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

(二)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察看、审核。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方式及额度建议。

(四)对拟立项支持项目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与支持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补助类项目视情况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三条  属地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在30天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或专门科目核算。

第十五条  属地科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市科技局定期组织项目评估或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局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或检查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的申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三)不按要求接受、配合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的。

(四)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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